台灣電信工會 新聞稿 2019.12.25 張緒中遭中華電信工會兩度違法除名,均經法院判決張緒中勝訴定讞,張緒中及工會會員委任律師,依法追訴理監事民刑事責任。
中華電信工會反民主-工會民主漫漫長路, 但不容為少數人利益走回頭路! –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64139 台灣電信工會 新聞稿 2019.12.25 張緒中遭中華電信工會兩度違法除名,均經法院判決張緒中勝訴定讞,張緒中及工會會員委任律師,依法追訴理監事民刑事責任。 台灣電信工會特別在108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發佈新聞稿,凸顯過去六年,中華電信工會既得利益集團,因未經法定程序修改章程,剝奪會員直選理事長、自肥延長任期、片面提高會費等濫權行徑,經高雄勞方工會幹部向主管機關陳情檢舉,揭露中華電信工會集團自肥反民主行徑,遭法院認證濫權除名 違法延任 反普選。針對中華電信工會幹部違法侵權行為,及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局相關瀆職圖利官員,已先行委任永信法律事務所108年12月19日發出律師函詳如附件。未來工會將延聘律師提起民、刑事及國賠,俾利建立依法行政,保障勞工憲法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及訴訟權利,防止人民團體幹部濫權自肥反民主。 壹、法院認證濫權除名 違法延任 反普選。 2009年3月張緒中兩屆理事長屆滿裸退,2010年9月在張緒中取得博士學位申請復職後,中華電信工會既得利益集團,擔心由會員直接選舉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制度不利連任,未經法定程序修改章程,一、取消理事長(兼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二、延長任期從三年改為四年。三、片面提高會費。原高雄市分會自主勞方代表行使公民行動權,向行政主管機關及監察、立法、司法機構陳情檢舉,噵致中華電信工會當權派濫用權力,一、高雄市分會被拆解裁撤,全台唯獨原高雄市分會劃分5個選區(所有分會只有一個選區,應選兩名以上採連記法)。二、許福利遭停權2次,張緒中除名2次,停權1次,台北孫虔修、王佩君停權,並藉由超過20起刑事告訴,企圖嚇阻高雄會員繼續陳情行動。三、原高雄市分會遭裁撤,剝奪會員章程明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七屆任期已過半,至今未改選。 貳 中華電信工會公然偽造全額表決通過公文,閹掉會員普選理事長權利。 張緒中理事長指出: 依據工會法第26、27條明文規定,工會章程修正程序與法定議決人數;且 工會法第32條明定: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 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直接選舉改間接選舉,延長任期一年、調高會費,均涉及工會章程修改。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任期內,均超過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反對取消理事長直接選舉制度,根本沒有進行修正章程第11條任何議事程序。前理事長朱傳炳竟然於100年2月15日,竟以電工五(100)組字第078號函,偽造文書函復勞委會稱:「工會章程第11條係經大會出席全體代表全額表決通過。」,2012年4月12日,由趙天麟立委邀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江衍平科長,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高雄市分會理事長柯震榮暨理監事、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張緒中理事長等協調,經勞委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等代表同意簽認協調會結論:『勞委會原則上一週內邀集總會、高雄市分會及陳情代表就章程第 十一條爭議部分,調出當次會議全程錄影進行事實認定,地點於 中華電信工會總會辦公室進行。 』 參 勞動部製作爭議會議影音逐字稿,卻應為不作為,瀆職圖利。 工會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行政程序法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張緒中理事長表示:101年4月20日,由勞委會召集主持之勘驗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修改工會章程之會議全程錄影帶,錄影帶由勞委會封存。按中華電信工會第四屆工會修改章程第11條,工會理事長由會員直接選舉案,經勞委會報查在案,自始至終無人異議,也無人提告,當然有效。依據勞委會101年5月22日勞資1字第1010126112號,函覆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即使未備查亦不影響其決議效力解釋,為何勞委會不依行政程序法,調閱會議錄影帶勘驗,對兩造公平處理?反而一再鼓勵陳情人興訟?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官員,在101年4月20日勘驗爭議會議錄影帶後,製作逐字稿。中華電信工會修改章程過程是否違法,應本於職權認定,依據行政程序法,裁處中華電信工會違法決議,依法進行改選。 張緒中進一步指出:本案訴訟爭議歷經近8年,各級法院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關鍵重要證據,就是根據勞委會101年4月20日勘驗爭議會議錄影帶逐字稿。而當時勞委會官員一再以不介入工會爭議,或函告陳情利害關係人循內部管道處理,及向法院提告等託詞,浪費國家司法寶貴資源,任由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延任自肥,主管機關官員瀆職、廢弛職務。摘錄相關判決案號及重點如下: 1、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第10頁第2-8行:「然依兩造各自提出卷附會議錄影光碟譯文,均顯示與會會員代表於現場確已數度明確要求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所為應依章程3分之2決議及進行唱名表決,主席即上訴人理事長朱傳炳則在未經表決之情形下,自行宣布該條文修正通過等情。堪認被上訴人主張:關於章程第31條提高會費之修正案,未經任何決議程序等語,並非虛言。 」 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書第7頁第1至10行: 「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系爭章程第31條,將提高會費至會員當月工資之千分之5。惟該修正案於討論時,訴外人即會員代表李慶昇主張暫緩修正、訴外人即會員代表尤伍能、高梅香則建議加強宣導等語;嗣李慶昇請求表決,但主席朱傳炳未經表決即逕宣布通過章程第31條修正等語,有兩造不爭執之會議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足見該章程修正案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並非無疑,且屬可受公評事項。」 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70號判決書第5頁: 「被上訴人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於99年12月9日第6案延任自第5屆起施行之決議,不足修正施行前工會法第20條第1款、第21條但書規定工會章程修改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2/3以上同意(贊成65票,未達出席代表98人之2/3即65.3333),乃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 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第3頁: 「惟工會為法人,性質上屬社團法人,得依民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總會決議,前開99年12月9日自第5屆起適用延任之決議,固屬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惟未遭主管機關撤銷,亦未經會員於該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應仍有效存在。」 肆、前理事長朱傳炳等派系,一再惡意杯葛不讓張緒中擔任工會幹部。 張緒中表示:[...]
read moreUsing Social Media to Organize Contract Workers – Chronicle of Taiwan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Union (TNU) by Prof. Santanu Sarkar
Using Social Media to Organize Contract Workers – Chronicle of Taiwan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Union (TNU) Prof. Santanu Sarkar Advisor to CHT Taiwan Business Group Workers’ Union Visiting Fellow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Labour Relations, XLRI India email: ssarkar@xlri.ac.in[...]
read more公司誰是核心?誰是非核心?
公司誰是核心?誰是非核心? 張緒中理事長南區分公司1080513業務會報發言: 針對公司對媒體宣布策略轉型,並將業務分核心與非核心,而非核心業務將發包。目前,空中櫃台、臨櫃及線路查修等業務,已發包承攬給子公司。請問那些單位員工屬於非核心業務?請公司應事先規劃,配合每年一月、七月兩梯次退休人力,基於工作傳承,特別是年輕員工未來生涯規劃,建請公司應與工會協商,並與員工溝通說明。 有關帳務處、資訊處組織調整案,未經溝通說明,造成員工人心惶惶。工會原已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與林總經理反映後,秘書處回報該組織調整案,林總經理已向總公司反映,目前尚在討論階段,且林總經理承諾未來會與員工說明溝通。因此,原訂108年5月6日,高雄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工會已先行撤案表達善意。因此,相關組織調整案,依據勞資簽訂團體協約,建請公司應與工會協商,與員工溝通說明,尊重員工意願,特別應給年輕員工機會,選擇未來生涯規劃,請林總經理比照處理企客分公司南辦員工,移轉南分公司資訊工程處案例處理;如果非南分公司權責,請林總經理向總公司反映。 根據報告資料,北分營收幾乎是南分兩倍,而員工人數與成本,南方均高於北分。參酌南分公司各單位報告,單從KPI或BSC沒有溫度的數字呈現,MOD、OTT營收,店效、人效均不如北區分公司,而CPE營收表現良好。對照林總經理提示主管:職安應走動管理,注意客戶服務的溫度。同理,公司應責成管理單位,應提供第一線拚業績同仁的關懷與服務,公司對第一線CPE員工與維運同仁,給予實質升遷與獎勵關懷。 有關南區分公司人評會,除依規定邀請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出席外,請問公司依據什麼規定,邀請非上述兩工會以外工會理事長出席?工會已寄發存證信函給金管會、林總經理,金管會已回函,公司至今未回應,請公司依法處理。 公司移送司法機關調查相關專標案,及「愛唱久久」弊案,當時業務相關權責主管,就是當時謝繼茂執行副總與總經理。而經考核會議相關員工陳述,公司稽核單位主觀不當調查報告,直接、間接造成檢察機關調查起訴相關同仁,對絕大多數為公司績效目標打拼員工,非常不公平且無情。如今,謝董事長上任應當責,要求稽核單位重新檢視相關調查報告,針對相關對當事人有利證據與事實,主動陳報檢調機關,以利院檢對當事人有利審判,請林總經理向總公司反映。 最新消息請上http://tswu.org.tw/[...]
read more高雄市議會許崑源議長超高效率接地氣回應市民需求
高雄市議會許崑源議長超高效率接地氣回應市民需求 https://www.storm.mg/localarticle/1247248?srcid=7777772e73746f726d2e6d675f61643239303365653335326531363531_1556940404 https://freshweekly.tw/index.asp?pn=vw&id=1jkw110n364h 議長出馬 旗津渡輪要降價囉 http://5550555.com/web/story.html?s=61665 https://tw.news.yahoo.com/%E8%A8%B1%E5%B4%91%E6%BA%90%E8%AD%B0%E9%95%B7%E7%82%BA%E6%B0%91%E7%88%AD%E5%8F%96%E7%A6%8F%E5%88%A9%E6%B8%B4%E6%9C%9B%E8%AA%BF%E9%99%8D%E6%97%97%E6%B4%A5%E8%88%B9%E7%A5%A8%E5%83%B9-000000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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