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婦女節 我高雄 我堅持!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民事判決重點摘要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被上訴人:許福利 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上訴人對105.02.03高等法院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頁次 內容 備註 P3-第17-23行 被上訴人(許福利)就該停權決議向法院聲請獲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於102年2月28日前,得繼續執行第5屆會員代表及高雄市分會第5屆會員大表大會會員代表、理事等職務。被上訴人於101年10月26日參與組織調整後於同年月1日成立之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而當選,繼而召集選舉委員會於102年1月17日辦理高雄市分會第6屆理事長及會員代表選舉,由張緒中當選理事長,被上訴人當選會員代表,並於同年月18日公告當選結果。 P3-第28行至P4 是被上訴人於該屆理事長任期至102年4月13日屆滿前,繼續執行上開職務召開選舉委員會辦理第6屆理事長、會員代表選舉,及將職務移交予當選第6屆理事長之張緒中,並無不合。 P4-第6-7行 系爭決議以被上訴人違反該條規定,所為其停權之處分,違反工會章程第35條規定,應屬無效。 P5-第2-5行 原審認被上訴人得繼續執行職務,並召開選舉委員會辦理第6屆理事長、會員代表選舉,及將職務移交予經公告當選第6屆理事長之張緒中,自難指為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重點摘要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被上訴人:張緒中 判決主文:上訴駁回。(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案-張緒中理事長停權案) P10-P11 然查: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另上訴人分會組織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第5條則規定…;第6條規定…;第14條更規定…。可知上訴人各分會係為配合電信事業機構及會員分佈情形,依理事會決議而成立,並將服務該地區之會員劃編為分會會員;各分會並非獨立於上訴人之工會組織,分會會員亦非另行加入獨立於上訴人外之工會組織,是以分會於組織架構上固屬上訴人內部單位,其成立及裁撤與否,並須取決於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惟於分會成立後,既成立會員大會為其意思決定機關,其業務內容除執行本會會議決議及交辦事項外,並包括諸多屬於分會會員相關福利、輔導等興革及改進事項在內,顯然並非單純從屬於上訴人之業務執行單位,應甚明瞭。 ※分會非僅單純本會執行業務單位 P11 選舉辦法第3條規定…;第23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堪認有關分會選舉事務辦理之權責,係本於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而來。再審酌分會除執行本會決議及交辦事項外,仍有諸多對於分會會員福利、輔導等興辦及改進事項之業務內容,並成立分會會員大會為意思決定機關,已知前述;關於分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等之產生,並非由本會指派、任命,而係透過章程所授權制定之系爭選舉辦法規定依選舉產生;…;本會選舉委員會與分會選舉委員會亦由本會及分會各自成立,二者間並無上下隸屬之關係各節;可知分會在組織上雖屬上訴人之內部單位,然於成立後,分會本於組織規則及系爭選舉辦法之授權,就業務執行內容及選舉事務之辦法仍有相當自主權限。(第5行-第28行) 分會本於組織規則及系爭選舉辦法之授權,就業務執行內容及選舉事務之辦法仍有相當自主權限。 P11-P12 …,並非受本會或本會所成立選舉委員會委託辦理,此由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照以觀,即知本會對於分會辦理選舉事務,猶如主管機關對於本會承辦之選舉事務,均僅得予以監督、指導,而不得予以干涉、指揮,俾適度維護分會選舉自治之精神,洵無疑義。(第12行) P13(第1行-第10行) 惟此係本於國家之行政監督權而來,且亦以工會之決議或選舉不具合法性為前提,非謂主管機關有權擅自介入工會之決議或選舉,或可任意諭令選舉停止。故上訴人引用上開規定,主張其既與主管機關監督、指導上訴人之選舉相同,而有監督、指導分會選舉之權限,自有權命令高雄市分會停止辦理選務云云,並無可採。又地方制度法第第2條第3款固規定:「委辦事項:……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非屬該團體事務」,始符合委辦事項之定義,與本件高雄市分會辦理第6屆分會理事長選舉事務係辦理其自身事務,已有不同,故上訴人以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使用「指揮監督」字樣,據以主張分會理事長之選舉,依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規定須受其監督指導,足證分會理事長之選務執行工作,應受其諭令停止之拘束云云,亦無可採。從而,高雄市分會承辦第6屆分會理事長選舉事務,既非受上訴人本會或本會選舉委員會委託辦理,自不因上訴人本會或本會選舉委員會曾於選前通知停止辦理選務,或於選後以其未停辦選舉為由決議選舉無效,而影響該項選舉之效力。至於上訴人本會選舉委員會雖曾就本會及分會辦理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分會理事長選舉相關事項進行公告,有上訴人選舉委員會公告在卷可稽,然觀諸其公告內容僅就本會與分會各自承辦選舉事務中諸如選舉人、候選人資格、選舉單位、方式、應選名額、登記日期、投開票日期等一致性事項所為規劃,自不影響分會本於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於實際辦理分會選舉事務時之職務行使,亦無從以上開公告即認高雄市分會選舉委員會係受上訴人委託辦理第6屆分會理事長選舉。 自不因上訴人本會或本會選舉委員會曾於選前通知停止辦理選務,或於選後以其未停辦選舉為由決議選舉無效,而影響該項選舉之效力。[...]
read more台灣電信工會呼籲:中華電信賺錢應主動調薪,鄭優效法韓總!今年應最少調薪5%以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分配正義。
台灣電信工會新聞稿 台灣電信工會呼籲:中華電信賺錢應主動調薪,鄭優效法韓總!今年應最少調薪5%以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分配正義,否則OVER MY BODY! 台灣電信工會表示:中華電信2018年EPS4.58元。2018年全年合併 自結營收2,154.6億元,營業淨利436.3億元,稅前淨利449.7億 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355.2億元,建議公司今年應最少調⋯⋯ 薪5%以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分配正義。 台灣電信工會指出:在電信市場高度競爭,政黨酬庸人事日益猖狂之際,中華電信公司經營高層請正視 一、 中華電信賺錢的事實!是全體員工拚出來的結果!引用韓國瑜在台北市議會答詢議員經典用語,賺錢多發給員工,否則over my body!賺錢就是應該主動調薪! 二、 員工減少事實!資深員工離退,年輕人承擔更奪責任與壓力,且相對低薪事實。因此基層調薪比例應提高。而且中華電信公司為節省成本,將原有正職擔任之客網、客服、櫃台服務中心經常性工作,以低薪發包,變相剝削年輕人,違背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精神,更應要求中華電信100%投資之子公司『宏華國際公司』,比照中華電,為員工加薪。 三、 電信499之亂誰搞出來的?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都要求高層要有人負責。還有1101人事會計組改之亂,自電信總局以來最荒誕作法。 四、 中華電信公司專標弊案107年12月26日地檢署起訴多名主管員工,肇因高層不合理壓迫要求目標;案發後,拍馬逢迎、結黨營私高官,享受業績光環之總公司、分公司高官,至今置身事外,標準『有功往上記,有過由下扛』官僚文化。工會將於五一及股東會採取吹哨行動。[...]
read more韓國瑜市長24日夜宿果菜公司是巧合?還是緣分? 高雄市果菜公司市府擁有49%股權,公股20%應派勞工董事!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新聞稿 韓市長24日夜宿果菜公司是巧合?還是緣分? 高雄市果菜公司市府擁有49%股權,公股20%應派勞工董事 陳菊長期未依法行政!就是不派勞工董事! 請韓市長今晚宣誓就任後,依法派任果菜公司勞工董事!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2003年立法院院會通過決議,官股企業股權超過20%,應至少派任勞工董事一席。該項政策由勞委會督導執行,時任勞委會主管陳菊女士。檢視國營事業已民營化公司如中鋼、中華電信、台船、台肥及三商銀、高雄銀行等公股銀行,平均官股只佔20%左右,均依照立法院決議派任勞工董事。而來自北農工司的韓準市長,應該了解北農官股超過20%,也派任勞工董事一席。 張緒中理事長表示:高雄果菜公司高雄市政府擁有官股達49%,甚至酬庸執政黨黨職人員出任董事長,卻完全無視當年由陳菊女士主管督導執行的國家政策,至今未派任勞工董事乙職。 張緒中理事長強調: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識,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共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張緒中理事長強烈呼籲:韓準市長在北市議會一席賺錢分員工,否則over my body,深獲人心。今晚韓市長實踐諾言,夜宿果菜公司,是巧合!也是緣分!期待在「人地相宜」,宣布高雄市政府會依法行政,派任高雄果菜公司一席勞工董事,將競選的口號轉化為平權價值的制度,人民一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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