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U-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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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活動事件表

2012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活動事件表 日期 名稱 備註 1 20120102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發出端午、中秋,資方不付薪勞資爭議案 2 20120130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12/2當日休假爭議案調解 協商當天有班者刻意被排也者補足6小時薪,本休者給一日薪 3 20120207 收到端午、中秋,資方不付薪勞資爭議案2/15調解函 4 20120208 接獲張嘉芸小組長口頭通知2/29萬寶華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5 20120215 高雄市勞工局進行端午、中秋勞資爭議案,出席15位同仁 本次協商不成,3/28二次協調 6 20120229 萬寶華召開勞資會議,提案4件及臨時動議6件 資方仍未展現協商誠意 7 20120308 根據內部消息得知萬寶華不標了 未公告 8 20120309 根據內部消息得知2-5及2-8中心由吉宏得標 未公告 9 20120327 吉宏要求現場小組長找幾個資深員工表示要收集新合約意見 假意收集資料,但事實上毫無協商誠意 10  20120328 端午、中秋勞資爭議案,第二協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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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工會成立-派遣合約演進比較表

合約內容演進比較表 派遣廠商 萬寶華2011年1月1日 吉宏2012年4月1日 吉宏2012年6月18日修正 契約時間 一年 一年 不定期 薪資 訓訓練津貼以中階計算(126元) 訓練津貼以103元計算 訓練津貼以中階計算(126元) 福利 農曆春節期間(除夕-初三)、颱風,出勤者加發1倍薪(依出勤時段計薪)共3天+颱風+選舉日      農曆春節期間(除夕-初三)、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中央選舉、颱風,出勤者加發1倍基本工資(138元) ,共6天+颱風+選舉日 農曆春節期間(除夕-初三)、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中央選舉、颱風,出勤者加發1倍基本工資(138元)新增元旦及翌日、228、革命圥烈紀念日、婦女節(民族掃墓節前一天)、民族掃墓節、9/28、10/10、10/25、10/31、11/12、12/25共19天+颱風+選舉日 獎金 10000元 10000元+獎金0-5000(依績效) 10000元+獎金0-5000(依績效) 服務績效獎金 依成績 依成績,但排除遲到者 依成績 請假 4、5月起開始有生理假及病假半薪 生理假(不用醫生證明)及病假半薪 生理假(不用醫生證明)及病假半薪 育嬰假 沒人請過 已有人申請 已有人申請   本報特派記者 白露絲 在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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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9吉宏派遣中華電信客服第一屆第1次勞資會議

WHY!為什麼不同公司呢,同一群人,因為我們只換老闆不換工作地點 及工作內容、現場管理人也沒變…..…這就是派遣 20120719吉宏派遣至中華電信南區客服第一屆第1次勞資會議記錄 20120719勞資會議紀錄100 1010701-生理假疑遭刁難 1010702-兩段班(跳班) 1010703-颱風天出勤 1010704-病假證明 1010705-2-6班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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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2國際派遣研討會

20120522海報 0522國際研討會報告 20120522簡版純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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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狀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等瀆職圖利

狀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等瀆職圖利 就是新勞動三法周年最佳賀禮 工會勞勞爭議的原兇就是勞委會   100年5月1日勞動三法修正正式實施後,理應勞動法治更趨健全,主管機關勞委會,基於尊重工會會務自主精神,揚棄過去黨政不分,假藉行政解釋操弄工會心態, 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依法行政,即時為所當為,讓工會內部競爭,透過民主程序,依據法令章程進行,實踐產業民主的理想,落實兩項國際公約精神。   張緒中表示:這是100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後,第一個大型工會反民主自肥延任,違法調高會費,近8個月未公告周知會員,偽造章程陳報勞委會重大爭議案。鑒於解嚴以來,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期以政黨考量,未落實行政程序法規定,依法行政。本案利害當事人自100年12月,循行政救濟管道,陳情檢舉勞委會、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歷經一年多,終於在 2012年4月12,由趙天麟立委召開「有關中華電信工會疑違反工會法與工會章程糾紛」協調會,主管機關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公開表示,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有關修正工會章程第11條理事長由會員直接選舉改間接選舉;第15條本屆工會幹部延長任期一年;第31條調高會費等案,完全未經法定程序議決爭議)至今均未備查,且該會議結論經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柯震榮共同簽名(證據1)。並根據協調會結論,在101年4月20日假中華電信工會會所,由勞委會召開檢視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錄影帶會議(證據2),證實修正工會章程第11、15、31條,完全未經法定出席三分之二議決程序。   張緒中強調:本案針對勞委會公務員明知中華電信工會有偽造文書、違法扣取會費、幹部延任自肥等情事,卻一再以函請中華電信工會說明、建議陳情人循工會內部程序解決方式回應告發人等檢舉,片面聽取中華電信工會方面之說詞,未深入追查究竟有無不法之情事(尤其中華電信工會函復均係該會理事長朱傳炳以該會名義發出,然朱傳炳本身即為偽造文書部分之行為人,幹部延任自肥部分伊亦係贊成、主導自肥並因此得利之人,勞委會公務員為何竟僅形式上,一再要求中華電信工會函復說明或約談朱傳炳,且對中華電信工會函復或朱傳炳陳述內容不加質疑?),不僅不依工會法第 43 條規定對中華電信工會施以處分,甚至自始至終對於中華電信工會前揭所作所為究竟是否適法,未有任何明確之判斷,遑論盡其理由說明之義務。勞委會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37、43條,及工會法第32、34條及43條規定,針對陳情利害關係人檢舉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一再以「循內部程序處理」推諉不作為,製造延宕工會紛爭,嚴重破壞法制信賴原則,明顯違法瀆職、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工會幹部,假工會會務自主之名,變相行介入工會政治綁樁之實。   張緒中理事長最後指出:工會章程修正程序與法定議決人數為工會法第26、27條明文規定,且工會法第32條明定: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直接選舉改間接選舉,延長任期一年、調高會費,均涉及工會章程修改‧勞委會公務員一再以不介入工會爭議,或函告陳情之利害關係人循內部管道處理等託詞,稽延就中華電信工會不法違失加以查察處分,任由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延任自肥,枉顧法律制度之安定性及降低不可預期性立法意旨,「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瀆職、廢弛職務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 5 屆幹部。在高雄市分會及會員張緒中利害當事人,不斷循既有行政救濟管道,依法陳情檢舉,留下重要證據文獻,為追求程序正義與釐清真相,而採取告發主管機關行動,就是要給表裏不一,知法玩法的官員,讓人民來公審,以期建立公平透明的制度,改革以往政黨與勞政機關藉法令的解釋操弄工會。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張緒中  0937-678-228   進行中之相關訴訟: 1 高雄市分會選出總會代表委任律師告發朱傳炳偽造文書罪。 2高雄市分會委任律師提告延任決議無效並聲請假處分。 3高雄市分會委任律師告發潘進財背信罪。 4高雄市分會委任律師告發勞委會官員瀆職圖利罪。 5張緒中告發朱傳炳偽造文書罪。 6張緒中告發工會限制連任兩屆理事長參選資格決議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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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0假民營真國有 中華電信高股利背後的真相

假民營真國有 中華電信高股利背後的真相 對外不實廣告 欺騙消費者 對內與派遣公司掛鉤 非法壓榨台灣勞工 官派董事掌握經營權的國內電信業龍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甫於日前遭到NCC以廣告不實、欺騙消費者的罪名開罰新台幣五佰萬元,該公司未徹底反省其所擔負企業社會責任,旋即又爆發南部第二客服園區因派遣員工檢舉公司內部不法勞動條件,而在 勞工保險局逕行查核開罰後遭到非法解僱的情事。吉宏興業有限公司承包中華電信南部第二客服園區相關客服業務多年,長年以來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並與中華電信訂立私法,拒絕依法給予國定假日出勤員工雙倍支薪。   任職網路障礙台的派遣員工顏士偉,於去年底12月29號向總統府民意信箱提出檢舉,並由其轉發命令至中華電信公司,及勞工局同時進行查核。中華電信人力資源處梁一中表示,此案應避免與資方直接撕破臉,因為訴訟程序曠日費時,對勞工沒有好處,而且違法情事的判罰,結果也不會因為個人檢舉獲得平反。而全公司一體適用,反而還會讓檢舉人丟掉工作,影響生計,實非明智之舉。並稱此案已轉達總公司客服處副處長,但中華電信與派遣公司的合約關係,該單位僅能建議改正,沒有實際權限,明顯推諉責任歸屬,與NCC轉知檢舉人該案屬中華電信公司內部治理之範疇不符。   勞工保險局承保處吳香桂表示,經查核檢舉內容,已判定吉宏興業有限公司非法事實成立,且吉宏興業有限公司態度惡劣,透過二次糾正,才修正至合法投保薪資級距,業已依法處以四倍虛報差額罰鍰。另將非法檢舉結果轉達至中華電信公司,但中華電信公司並未有任何回應。 官商勾結 私相授受 檢舉不法的派遣員工顏士偉,於3/15勞工保險局開罰後,收到吉宏興業有限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表示因為公司業務變更,自4/1起不再續聘,明顯為秋後算帳行為,企圖剪除異議份子,以利日後繼續遂行其非法管理。查吉宏興業有限公司於非法事實成立並遭勞工保險局裁罰後,中華電信業已接獲違法查核裁罰通知,但並未依照派遣契約內容與法派遣業者解約並要求賠償,反而自4/1起允許該公司擴大承包南部第二客服園區所有的外包業務,明顯有官商勾結的嫌疑,並縱容派遣公司非法解僱員工,欲製造對私法管治的無聲工作環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理事長張緒中表示,中華電信縱容旗下派遣公司與其訂立私法,拒絕依法給予國定假日出勤員工雙倍支薪。在工會向勞工局檢舉,並經主管機關處分後,依然故我,公然藐視法律;且中華電信與派遣公司竟口徑一致,公股公司公然帶頭違法,交通部難辭其咎,工會給予最強烈的譴責。 官股主導 官派董事 無力管制非法勞動條件 亦或背後還有藏鏡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雖聲稱已民營化經營,但官股持股比例極高,公司董事仍採官派,國家掌握該公司實際主導權,通信類經營亦為交通部轄屬,如今卻放任公司內部違法管理,囂張訂立私法以凌駕公法,非法壓榨台灣勞工基本權益,馬政府一方面喊口號降低失業率,打造黃金十年。另一方面,手下人馬忙著與財團及民間不肖經營業者掛勾,違反勞動法令,將經常性業務改採定期契約形式約聘,藉以降低營運成本。同時,再將法律訂定的勞動條件恣意竄改,壓榨勞工,中飽私囊,實現其所謂對股東負責、並創造最大利益為依歸的營運精神。連政府掌握經營主導的企業,都已經由內而外腐敗不堪,「黃金十年」的口號恐怕也只不過是一張欺騙台灣人民的空頭支票。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強烈訴求: 一、交通部應立即要求中華電信公司,根據吉宏興業有限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解除其     勞務契約。 二、請勞工主管機關依法行政,重罰並公告要派公司中華電信與派遣公司吉宏興業有     限公司違法事實;並立即要求依勞基法給予派遣勞工應有待遇。 三、中華電信公司應立即將經常性客服業務工作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直接雇用納編。 懇請 諸位記者先生小姐為弱勢勞工們仗義發聲報導。 新聞聯絡人: 副理事長洪崇益0910-865-657 副理事長邱曉彤0933-392-832 理事長張緒中  0937-678-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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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4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

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 通知書   本會訂於2012年3月24日上午9時,假高雄捷運美麗島站–五福廳 會議室(大廳出入口11方向),舉行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會員大會,恭請諸位兄弟姊妹踴躍準時出席,請查照。    說明: 一、審查100年5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決算,101年度預算、工作計劃、會員提案討論及工會會務工作報告.等。 二、會後備有精美禮品,提供出席人參加抽獎(不包含委託件) 三、大會召開前如有任何建議,歡迎煩請聯絡: 張緒中 聯絡電話:0937678228   洪崇益 聯絡電話:0910865657 邱曉彤 聯絡電話:0933392832   李則緯 聯絡電話:0910305215 王汝微 聯絡電話:0912155551   王朝儀 聯絡電話:0933392142 電子郵件:tnu0501@gmail.com 臉書: http://www.facebook.com/hsuchung.chang 無名: http://www.wretch.cc/blog/e100637511  20120324會員大會手冊 第2次大會記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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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2中華電信客服園區儼然已成為國內最大的派遣血汗職場 ?

中華電信客服園區儼然已成為國內最大的派遣血汗職場 ? 交通部指導 中華電信謀劃 派遣公司涉嫌高薪低報、苛扣派遣人員勞務薪資! 剝削年輕弱勢女性勞工、圖利外資財團 根據日前媒體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年11至12月對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單位的勞務採購得標廠商,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以國營事業單位的違規比例較為嚴重,包括中華電信、中華郵政、台灣菸酒公司及中央健保局,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事。..抽檢的13家廠商中,以國營事業單位的違規比例較為嚴重,包括中華電信、中華郵政、台灣菸酒及中央健保局,相關違法的事項,包括簽訂定期契約、未全額給付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未確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及超時工作等。對這樣的結果,工會一點也不會意外,這是台灣剝削共和國的常態,不是例外。特別是國營企業或公股企業,與本土派遣公司不僅是剝削派遣勞工的共犯結構,更是政商關係利益輸送的食務鏈。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指出:長期以來,為中華電信提供客服勞務的派遣人員於端午節、中秋節出勤服務,一直未能獲得勞基法的踐實保障。經工會正式函請主管機關函釋,並經高雄市勞工局明確解釋民俗節日出勤薪資,並具體裁罰違法派遣公司。 然派遣公司一再以其與中華電信的私法契約暨中華電信公司片面釋示指導為由,悍然拒絕給予上揭民俗節日出勤勞工工資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上情經本會幹部代弱勢勞工們提出陳情,交通部部長毛治國竟以正式公文(如附件)函覆,同意中華電信公司與其派遣公司違反勞基法。台灣勞工真是悲哀啊!被無情的資方踐踏已是夠悲情無奈了,就連由官股主導掌控董事會的中華電信公司也來踹上一腳。更可恨可氣的是,連領取納稅人公帑的行政官員,也對於弱勢基層勞工的法定基本權益視若無睹了。   本身也是派遣員工身份,工會副理事長邱曉彤憤慨表示:在中華電信當派遣員工為長工及奴隸,沒把他們當人來對待,對派遣員工福利完全未按照勞基法處理,例如:勞基法規定的國家例假出席者,未按規定給出勤者雙倍薪資及補休一天,經向萬寶華派遣公司反映,萬寶華公司客服處莫定吾處理表示中華電信張華催主管(同音)告知已包含在時薪中,故不會在另行發放此費用。經向勞工局確認此為兩造公司私法且已明顯違反勞基法,已裁罰在案,但中華電信仍不補發此筆費用,萬寶華公司甚至表示還要向上申訴,認為其也很委屈。邱副理事長進一步控訴表示:對於派遣員工,請事、病假、年休假,則百般刁難,生理假一定要女性員工提出醫生證明,此假已經勞工局證實非必要附醫生證明,另有同仁要與家人一起祭祖,公司則要求其提出,非要本人親辦理證明,不然不准。同仁要求可以年休假抵扣,公司也以排不出班務,未予以辦理,還提出年休假薪資已平均分擔在派遣員工薪資中,故未必要給休假。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副理事長洪崇益表示:為維護弱勢勞工權益,工會一再依行政管道不斷陳情救濟: 一、函文請示高雄市勞工局,獲『高市四維勞局條字第1000038704號』函釋,明確揭示端午節、中秋節出勤勞工工資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 二、對於中華電信的派遣公司未給予端午節、中秋節出勤勞工工資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涉嫌違反勞基法情事,指導並協助苦情勞工向高雄市勞工局提出檢舉,蒙該局至中華電信客服職場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資方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情事,並於100年9月20日以高市府四維勞條字第1000103648號裁處書處分在案。 三、工會並協助苦情勞工提起勞資爭議,於101/02/15調解會議中,與會3位調解委員一致認定資方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之情事,請資方補足應發工資差額或另給予擇日補休,唯在資方尚持保留做法下,雙方同意於101/03/28再開調解會議。 四、勞資會議中,派遣公司萬寶華指出,依照其與中華電信合約的薪資給付辦法來 給付,目前並沒有包含這部份(端午節、中秋節出勤勞工工資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中華電信沒有給付,萬寶華也不會給付。並且萬寶華特別指出,其曾針對此一部份向中華電信提出徵詢,蒙告知無須給付此一部份(端午節、中秋節出勤勞工工資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 五、中華電信的企業社會責任,說一套,做一套。左手營造行善表象,右手違法踐踏勞工權益。   理事長張緒中進一步指出:中華電信公司投資子公司中華系統公司,亦遭員工投訴違反勞基法,並經台北市勞工局處分在案。資方惱羞成怒,對其懷疑向勞工局投訴員工調職、減薪、調降獎金,並威脅資遣。該員工直接向工會投訴尋求協助,近期內將請立委召開記者會公佈詳情。張緒中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曾於100年7月13日函覆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略以「..三、本公司辦理委外承攬契約均明載承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以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因此,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提出訴求: 一、馬總統應立即要求行政院查處交通部暨官股所主導的公司中華電信、中華郵政及其子公司、孫公司違反勞基法,濫權戕害勞工權益情事,還給弱勢勞工公道。 二、要派公司中華電信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責成派遣公司儘速補行發放端午節、中秋節短少發放的工資。並為了保障弱勢基層勞工權益能獲得確實救濟,必要時得暫扣派遣公司的履約保證金及適切額數的勞務金。 三、本案所述內容發生地為中華電信公司南部客服中心,實為全臺各地派遣公司均在違法狀態中。請勞工主管機關依法行政,重罰並公告要派公司中華電信,與派遣公司;並立即依勞基法給予派遣勞工應有待遇。 四、基於企業社會責任,中華電信公司應將客服經常性工作員工,在101年3月31日契約期滿,不得再發包派遣公司。應由中華電信公司予以納編;或比照現行該公司招考臨櫃服務人員,由其子公司中華黃頁公司承接。 五、請朝野立委諸公,針對政府國營企業及公股事業帶頭違法,大賺台灣人的錢,剝削台灣年輕人,大量盈餘卻錢進外資財團口袋,此等不公不義情事,要求立即改善。   以上懇請 諸位記者先生小姐為弱勢勞工們仗義發聲報導。足感恩! 新聞聯絡人: 副理事長洪崇益0910-865-657 副理事長邱曉彤0933-392-832 理事長張緒中  0937-678-228 http://www.facebook.com/hsuchung.chang 工會相關網頁查詢:http://www.tnu.org.tw/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TTNU20110501 http://www.wretch.cc/blog/e100637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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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9萬寶華派遣中華電信客服第一屆第2次勞資會議

萬寶華1010229勞資會議記錄 20120229萬寶華勞資會議記錄_勞方版 1010201下期合約狀況_林建智-1 1010202_2-8代換班製作班表-李則緯-1 1010203一日病假證明-林佳靜-1 1010204選舉日出勤薪資-莊宜璋-1 1010205扣薪證明-林曉妤-1 再來萬寶華就……去包南科派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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