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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狀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等瀆職圖利

By In 新聞稿 On 2014 年 04 月 25 日


狀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等瀆職圖利

就是新勞動三法周年最佳賀禮

工會勞勞爭議的原兇就是勞委會

 

100年5月1日勞動三法修正正式實施後,理應勞動法治更趨健全,主管機關勞委會,基於尊重工會會務自主精神,揚棄過去黨政不分,假藉行政解釋操弄工會心態,

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依法行政,即時為所當為,讓工會內部競爭,透過民主程序,依據法令章程進行,實踐產業民主的理想,落實兩項國際公約精神。

 

張緒中表示:這是100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後,第一個大型工會反民主自肥延任,違法調高會費,近8個月未公告周知會員,偽造章程陳報勞委會重大爭議案。鑒於解嚴以來,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期以政黨考量,未落實行政程序法規定,依法行政。本案利害當事人自100年12月,循行政救濟管道,陳情檢舉勞委會、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歷經一年多,終於在 2012年4月12,由趙天麟立委召開「有關中華電信工會疑違反工會法與工會章程糾紛」協調會,主管機關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公開表示,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有關修正工會章程第11條理事長由會員直接選舉改間接選舉;第15條本屆工會幹部延長任期一年;第31條調高會費等案,完全未經法定程序議決爭議)至今均未備查,且該會議結論經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柯震榮共同簽名(證據1)。並根據協調會結論,在101年4月20日假中華電信工會會所,由勞委會召開檢視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錄影帶會議(證據2),證實修正工會章程第11、15、31條,完全未經法定出席三分之二議決程序。

 

張緒中強調:本案針對勞委會公務員明知中華電信工會有偽造文書違法扣取會費、幹部延任自肥等情事,卻一再以函請中華電信工會說明、建議陳情人循工會內部程序解決方式回應告發人等檢舉,片面聽取中華電信工會方面之說詞,未深入追查究竟有無不法之情事(尤其中華電信工會函復均係該會理事長朱傳炳以該會名義發出,然朱傳炳本身即為偽造文書部分之行為人,幹部延任自肥部分伊亦係贊成、主導自肥並因此得利之人,勞委會公務員為何竟僅形式上,一再要求中華電信工會函復說明或約談朱傳炳,且對中華電信工會函復或朱傳炳陳述內容不加質疑?),不僅不依工會法第 43 條規定對中華電信工會施以處分,甚至自始至終對於中華電信工會前揭所作所為究竟是否適法,未有任何明確之判斷,遑論盡其理由說明之義務。勞委會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37、43條,及工會法第32、34條及43條規定,針對陳情利害關係人檢舉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一再以「循內部程序處理」推諉不作為,製造延宕工會紛爭,嚴重破壞法制信賴原則,明顯違法瀆職、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工會幹部,假工會會務自主之名,變相行介入工會政治綁樁之實。

 

張緒中理事長最後指出:工會章程修正程序與法定議決人數為工會法第26、27條明文規定,且工會法第32條明定: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直接選舉改間接選舉,延長任期一年、調高會費,均涉及工會章程修改‧勞委會公務員一再以不介入工會爭議,或函告陳情之利害關係人循內部管道處理等託詞,稽延就中華電信工會不法違失加以查察處分,任由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延任自肥,枉顧法律制度之安定性及降低不可預期性立法意旨,「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瀆職、廢弛職務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 5 屆幹部。在高雄市分會及會員張緒中利害當事人,不斷循既有行政救濟管道,依法陳情檢舉,留下重要證據文獻,為追求程序正義與釐清真相,而採取告發主管機關行動,就是要給表裏不一,知法玩法的官員,讓人民來公審,以期建立公平透明的制度,改革以往政黨與勞政機關藉法令的解釋操弄工會。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張緒中  0937-678-228

 

進行中之相關訴訟:

1 高雄市分會選出總會代表委任律師告發朱傳炳偽造文書罪。
2高雄市分會委任律師提告延任決議無效並聲請假處分。
3高雄市分會委任律師告發潘進財背信罪。
4高雄市分會委任律師告發勞委會官員瀆職圖利罪。
5張緒中告發朱傳炳偽造文書罪。
6張緒中告發工會限制連任兩屆理事長參選資格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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