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誰是核心?誰是非核心?
公司誰是核心?誰是非核心? 張緒中理事長南區分公司1080513業務會報發言: 針對公司對媒體宣布策略轉型,並將業務分核心與非核心,而非核心業務將發包。目前,空中櫃台、臨櫃及線路查修等業務,已發包承攬給子公司。請問那些單位員工屬於非核心業務?請公司應事先規劃,配合每年一月、七月兩梯次退休人力,基於工作傳承,特別是年輕員工未來生涯規劃,建請公司應與工會協商,並與員工溝通說明。 有關帳務處、資訊處組織調整案,未經溝通說明,造成員工人心惶惶。工會原已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與林總經理反映後,秘書處回報該組織調整案,林總經理已向總公司反映,目前尚在討論階段,且林總經理承諾未來會與員工說明溝通。因此,原訂108年5月6日,高雄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工會已先行撤案表達善意。因此,相關組織調整案,依據勞資簽訂團體協約,建請公司應與工會協商,與員工溝通說明,尊重員工意願,特別應給年輕員工機會,選擇未來生涯規劃,請林總經理比照處理企客分公司南辦員工,移轉南分公司資訊工程處案例處理;如果非南分公司權責,請林總經理向總公司反映。 根據報告資料,北分營收幾乎是南分兩倍,而員工人數與成本,南方均高於北分。參酌南分公司各單位報告,單從KPI或BSC沒有溫度的數字呈現,MOD、OTT營收,店效、人效均不如北區分公司,而CPE營收表現良好。對照林總經理提示主管:職安應走動管理,注意客戶服務的溫度。同理,公司應責成管理單位,應提供第一線拚業績同仁的關懷與服務,公司對第一線CPE員工與維運同仁,給予實質升遷與獎勵關懷。 有關南區分公司人評會,除依規定邀請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出席外,請問公司依據什麼規定,邀請非上述兩工會以外工會理事長出席?工會已寄發存證信函給金管會、林總經理,金管會已回函,公司至今未回應,請公司依法處理。 公司移送司法機關調查相關專標案,及「愛唱久久」弊案,當時業務相關權責主管,就是當時謝繼茂執行副總與總經理。而經考核會議相關員工陳述,公司稽核單位主觀不當調查報告,直接、間接造成檢察機關調查起訴相關同仁,對絕大多數為公司績效目標打拼員工,非常不公平且無情。如今,謝董事長上任應當責,要求稽核單位重新檢視相關調查報告,針對相關對當事人有利證據與事實,主動陳報檢調機關,以利院檢對當事人有利審判,請林總經理向總公司反映。 最新消息請上http://tswu.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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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許崑源議長超高效率接地氣回應市民需求 https://www.storm.mg/localarticle/1247248?srcid=7777772e73746f726d2e6d675f61643239303365653335326531363531_1556940404 https://freshweekly.tw/index.asp?pn=vw&id=1jkw110n364h 議長出馬 旗津渡輪要降價囉 http://5550555.com/web/story.html?s=61665 https://tw.news.yahoo.com/%E8%A8%B1%E5%B4%91%E6%BA%90%E8%AD%B0%E9%95%B7%E7%82%BA%E6%B0%91%E7%88%AD%E5%8F%96%E7%A6%8F%E5%88%A9%E6%B8%B4%E6%9C%9B%E8%AA%BF%E9%99%8D%E6%97%97%E6%B4%A5%E8%88%B9%E7%A5%A8%E5%83%B9-000000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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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民事判決重點摘要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被上訴人:許福利 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上訴人對105.02.03高等法院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頁次 內容 備註 P3-第17-23行 被上訴人(許福利)就該停權決議向法院聲請獲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於102年2月28日前,得繼續執行第5屆會員代表及高雄市分會第5屆會員大表大會會員代表、理事等職務。被上訴人於101年10月26日參與組織調整後於同年月1日成立之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而當選,繼而召集選舉委員會於102年1月17日辦理高雄市分會第6屆理事長及會員代表選舉,由張緒中當選理事長,被上訴人當選會員代表,並於同年月18日公告當選結果。 P3-第28行至P4 是被上訴人於該屆理事長任期至102年4月13日屆滿前,繼續執行上開職務召開選舉委員會辦理第6屆理事長、會員代表選舉,及將職務移交予當選第6屆理事長之張緒中,並無不合。 P4-第6-7行 系爭決議以被上訴人違反該條規定,所為其停權之處分,違反工會章程第35條規定,應屬無效。 P5-第2-5行 原審認被上訴人得繼續執行職務,並召開選舉委員會辦理第6屆理事長、會員代表選舉,及將職務移交予經公告當選第6屆理事長之張緒中,自難指為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重點摘要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被上訴人:張緒中 判決主文:上訴駁回。(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案-張緒中理事長停權案) P10-P11 然查: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另上訴人分會組織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第5條則規定…;第6條規定…;第14條更規定…。可知上訴人各分會係為配合電信事業機構及會員分佈情形,依理事會決議而成立,並將服務該地區之會員劃編為分會會員;各分會並非獨立於上訴人之工會組織,分會會員亦非另行加入獨立於上訴人外之工會組織,是以分會於組織架構上固屬上訴人內部單位,其成立及裁撤與否,並須取決於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惟於分會成立後,既成立會員大會為其意思決定機關,其業務內容除執行本會會議決議及交辦事項外,並包括諸多屬於分會會員相關福利、輔導等興革及改進事項在內,顯然並非單純從屬於上訴人之業務執行單位,應甚明瞭。 ※分會非僅單純本會執行業務單位 P11 選舉辦法第3條規定…;第23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堪認有關分會選舉事務辦理之權責,係本於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而來。再審酌分會除執行本會決議及交辦事項外,仍有諸多對於分會會員福利、輔導等興辦及改進事項之業務內容,並成立分會會員大會為意思決定機關,已知前述;關於分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等之產生,並非由本會指派、任命,而係透過章程所授權制定之系爭選舉辦法規定依選舉產生;…;本會選舉委員會與分會選舉委員會亦由本會及分會各自成立,二者間並無上下隸屬之關係各節;可知分會在組織上雖屬上訴人之內部單位,然於成立後,分會本於組織規則及系爭選舉辦法之授權,就業務執行內容及選舉事務之辦法仍有相當自主權限。(第5行-第28行) 分會本於組織規則及系爭選舉辦法之授權,就業務執行內容及選舉事務之辦法仍有相當自主權限。 P11-P12 …,並非受本會或本會所成立選舉委員會委託辦理,此由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照以觀,即知本會對於分會辦理選舉事務,猶如主管機關對於本會承辦之選舉事務,均僅得予以監督、指導,而不得予以干涉、指揮,俾適度維護分會選舉自治之精神,洵無疑義。(第12行) P13(第1行-第10行) 惟此係本於國家之行政監督權而來,且亦以工會之決議或選舉不具合法性為前提,非謂主管機關有權擅自介入工會之決議或選舉,或可任意諭令選舉停止。故上訴人引用上開規定,主張其既與主管機關監督、指導上訴人之選舉相同,而有監督、指導分會選舉之權限,自有權命令高雄市分會停止辦理選務云云,並無可採。又地方制度法第第2條第3款固規定:「委辦事項:……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非屬該團體事務」,始符合委辦事項之定義,與本件高雄市分會辦理第6屆分會理事長選舉事務係辦理其自身事務,已有不同,故上訴人以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使用「指揮監督」字樣,據以主張分會理事長之選舉,依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規定須受其監督指導,足證分會理事長之選務執行工作,應受其諭令停止之拘束云云,亦無可採。從而,高雄市分會承辦第6屆分會理事長選舉事務,既非受上訴人本會或本會選舉委員會委託辦理,自不因上訴人本會或本會選舉委員會曾於選前通知停止辦理選務,或於選後以其未停辦選舉為由決議選舉無效,而影響該項選舉之效力。至於上訴人本會選舉委員會雖曾就本會及分會辦理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分會理事長選舉相關事項進行公告,有上訴人選舉委員會公告在卷可稽,然觀諸其公告內容僅就本會與分會各自承辦選舉事務中諸如選舉人、候選人資格、選舉單位、方式、應選名額、登記日期、投開票日期等一致性事項所為規劃,自不影響分會本於系爭選舉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於實際辦理分會選舉事務時之職務行使,亦無從以上開公告即認高雄市分會選舉委員會係受上訴人委託辦理第6屆分會理事長選舉。 自不因上訴人本會或本會選舉委員會曾於選前通知停止辦理選務,或於選後以其未停辦選舉為由決議選舉無效,而影響該項選舉之效力。[...]
read more高雄市獨立總工會2018阿里山論壇— 『左轉 右轉 自轉–工會Imagine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2018阿里山論壇 『左轉 右轉 自轉–工會Imagine』 主持人: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 張緒中 擬邀請與談人: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 陳柏謙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南亞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 劉健益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副理事長 陳瑞芳 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理事 長陳錫川 壹、論壇主題: 工會法自100年修正實施後,工會型態由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二分法,轉化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三足鼎立。原國營公股企業及民營廠場產業工會,更名為企業工會;以產業別成立之工會正名為產業工會;原職業工會增加許多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卻無法成立企業工會之勞工所組織之職業工會。 台灣解嚴後,公民營工會無論自覺或經工運組織輔導,歷經3次政黨輪替,工會自主、工人自決,或組織階級政黨之發展,悠悠30年歲月,獨立工會有多少?擺脫國民黨控制的工會,真的獨立了嗎?還是成為另一個政黨的附隨組織?另一個工運組織禁臠?還是宛如沙灘上的腳印,潮水一來了無痕跡? 有獨立思考的工人,才能建立獨立自決的工會。台灣受限以中小企業為主的黨國資本主義市場,工會組織不易,獨立運作更難。勞基法修惡鬥爭過程中,邱姓立委一句「勞團代表誰?」,不中聽!但卻不經意點出工會結構性的問題。 勞基法公投聯署案結果,證明獨立工會仍須努力。 貳、建議與談人報告內容: 根據自身經驗,從制度結構(公營或民營)、工會資源(員工人數經費)。 工會會務人員秘書長或總幹事是公司員工?還是外聘?外聘會務人員是否具有特定工運組織屬性(如勞陣、工委會、自主工聯、勞動黨、紅燈左轉、泛左聯盟)?政黨傾向是否明顯?對工會會務的影響(主導工會會務還是專業幕僚)? 當下工會會務發展挑戰、機會、優勢、劣勢、建議。 叁、進行方式: 主持人主題報告15-20分鐘(不能超時) 與談人報告時間15-20分鐘(不能超時) 與會人員針對報告主題提問時間(每位3-5分鐘) 肆、分組討論:議題 一、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組織發展定位,如何進一步拓展獨立工會發展。 二、2019年進入總統、立委選舉年,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可以做甚麼?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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