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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 法院判決朱傳炳 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 民事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

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件 歷經2年6個月定讞 法院判決朱傳炳 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 民事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   本會針對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惡意毀謗本會理事長張緒中案件,經張緒中提起民、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歷經2年6個月,終於判決朱傳炳敗訴定讞,本會聲明如下: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同派系幹部擔心張緒中取得博士學位復職後,再投入工會選舉,不僅由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提案,限制連任理事長不能參選理事長,經台北法院判決工會敗訴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1訴字第704號)。因如果會員直選理事長工會當權派當沒有勝算,朱傳炳等自肥延長任期,並將理事長、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變更為由113位代表選舉。朱傳炳任內,分別將表達不同意見工會幹部停權,計有許福利代表停權2次,孫虔修、張緒中、王佩君各停權一次,張緒中除名2次,工會並決議不准分會跨區傳送文宣,箝制言論自由。工會反民主作為,自台灣解除戒嚴以來,前所未見。   朱傳炳等派系幹部為自己連任理事長私利,進而誣指張緒中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中,因私會中華電信公司賀陳旦前董事長,報考中山大學博士班,賀陳旦先生幫忙寫推薦信,而錄取中山大學博士班,進而臆測中華電信工會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張緒中出賣會員等情事,案經張緒中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6805號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個月。被告朱傳炳提起上訴,104年5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宣判,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決朱傳炳敗訴,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朱傳炳上訴,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上字第301號駁回上訴定讞。然而,朱傳炳當權派系竟然仍以94年517工會罷工事件,將張緒中除名,並發布新聞稿,故意貶損張緒中社會人格,誤導不知情會眾,目無法紀。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102年11月25日發佈新聞稿,汙衊本會理事長張緒中,因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事件,遭中華電信工會除名。然而,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判決書第13頁第13行「況被告(朱傳炳)當時未曾就此情向賀陳旦求證,而卻直至相隔7年(101年7月12日、同月24日),使在上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一、二客網中心2樓候工室之工會說明會中為上開之言論,亦見其有惡意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意,已甚顯明。」。針對朱傳炳以工會理事長名義,公然毀謗張緒中出賣會員言論,在民、刑事判決確定後,且所有訴訟賠償費用均由工會會員的會費全額負擔。張緒中依據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再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告訴,要求中華電信工會應於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並連帶賠償新台幣50萬元。   查張緒中理事長任內完全依照章程及工會決議處理會務,並無違反章程之行為。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當權派系與張緒中爭議,肇因張緒中當選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第六屆理事長資格,朱傳炳等違反章程及民主程序,在總數1304位會員投票結果,張緒中獲得1015票,另一位候選人只獲182票,朱傳炳等主導下,宣布只獲得182票候選人當選;甚至,朱傳炳在103年10月14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二客網中心,慶生會上公開說「我說誰是理事長,誰才是理事長」。完全視法治為無物,恣意妄為。張緒中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當選資格案件,亦經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張緒中勝訴。朱傳炳當權派系基於共同利益,立即召開系爭臨時代表大會,將張緒中除名。朱傳炳將張緒中除名完全是權利濫用,只是不讓張緒中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職權。嚴重侵害張緒中人格權與名譽權。而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派系將張緒中停權案,也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2訴字第3597號);而勞工董事選舉決議經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三審裁定駁回定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檢視中華電信工會與會員爭議事件,中華電信工會對張緒中提起超過10件刑事訴訟不起訴書證明,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工會幹部自肥延長任期、偽造直選理事長決議公文、違反調高會費程序、恣意調整分會組織等議題,均關係全體會員重大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什麼利益?什麼動機?讓這些工會幹部無視法令章程,工會快訊高唱「會員知的權利不容剝奪」,卻對不同派系幹部監督言論,動輒停權、除名,打壓勞動人權,為封殺工會不當作為訊息,理事會竟然決議分會資訊不得跨區傳送,箝制言論自由?   張緒中理事長為建立工會職業道德,98年3月兩任理事長屆滿卸任,婉拒所有職務安排,留職停薪進修博士班課程,完全脫離中華電信工會事務。在留職停薪情況下,還預繳工會會費一年。而今,工會除名決議事關張緒中憲法集會結社權利,更是對張緒中耗盡一生心血建立的正派形象,摧毀殆盡。張緒中基於維護工會民主制度,個人名譽尊嚴,只能訴諸司法,釐清事實真相。   張緒中理事長最後強調:基於人民團體自律自治精神,工會應為勞工所有,由勞工自治,為勞工而存在(Union of the workers, by the workers, for the workers)。工會章程就是工會的憲法。台灣為一民主法制社會,民主應建立於法制之基礎上,民主如果不依法制行事,多數就是暴力。本案乃是民國100年5月1日,台灣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實施後,大型工會為現任既得利益,排除異己,形同幫眾圍事,完全無視勞動法制之規範,恣意妄為之首例,對未來人民團體之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勢將造成不利之影響。工會民主之路,長夜漫漫。有志氣獨立思考的勞工,不應該在有權勢的人面前彎了腰。期盼追求獨立工會、民主公義之工會先進,只要路正,不怕路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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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馬英九總統–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正本:馬總統 英九 副本:台灣工會大聯盟會員、各友會、學術顧問:政治大學劉梅君教授 中山大學黃北豪教授、中山大學鄧學良教授 正修大學虞伯樂教授、政治大學江明修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樹德科技大學黃坤祥教授 訴求 陳請總統責成行政院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商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簽署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完成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資訊,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懇請總統展現執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重視,讓勞工是寶貝,勞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的口號,變成有溫度的制度。 壹、根據報載: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修法乙案,因資方跳腳,金管會以上市櫃公司反對,尚需研究為由延宕,導致立法院國民黨團以程序為由,「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可能無法順利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總統,展現追求分配正義,挺勞工誠意,將「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逕送院會二讀,本會期能夠排入院會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 貳、說明: 請問:有那一家公司發生經營不善,是員工造成的?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美國恩隆、世界通信等公司弊案,到2008年華爾街金融海嘯、2010年歐債風暴,皆因公司經營階層操作財務槓桿,詐騙股東,導致員工失業所致。事實證明,都是資方經營高層上下其手淘空公司。請問獨立董事、董、監事負什麼責任? 在2006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立法之前,2002年為什麼政府可以行政命令「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此設置勞工董事,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政府願不願意利用政策工具,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的制度,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 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也是最後一天會期,上午經黨政協商優先通過法案僅11案,而攸關國營事業勞工董事制度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並未排入優先法案。但在公營事業大聯盟陳情下,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最後在民進黨黨團幹部簽署支持,重新排入優先法案第16案(最後一案),並通過修法。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通過官股20%以上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決議。台灣兩次關鍵勞工董事制度的提案,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都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而最後簽署的都是執政的民進黨黨團。(如附件第1-6頁)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律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經不分黨派立委聯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付委,由財政委員會審查。而台聯黨團、立院新連線黨團第一時間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如附件第7-9頁)。今日非常感謝國民黨立法委員主動召開記者會大力支持,更希望儘速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逕付二讀,讓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早日實現。從過去的立法經驗,國民黨黨團絕對可以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成為優先法案。這個象徵勞資平權、分配正義價值的法案,執政的國民黨黨團應當仁不讓。 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 勞工董事立法最後一哩路,它的意義不只是哪一席董事而已,更是展現台灣各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信仰,同時也關係台灣9百萬民間企業勞工,如何看待自己的未來。   陳情單位:台灣工會大連盟 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 聯絡電話:0937-678-228 聯絡電郵simon.heidi@msa.hinet.net 聯絡地址: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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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尊嚴行動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陳情

五一尊嚴行動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陳情 http://blog.xuite.net/simon.heidi136/wretch/317397716   <!–XUI:first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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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毛) 治國 不用 (人) 治國 轉型正義 民營化 BOT ETC 無視血汗勞工 無恥官僚

<!–XUI:firstImage=–>       平均分數:5 顆星    投票人數:1 人 我要評分: PlurkfacebooktwitterMyShareGoogle Bookmarksdel.icio.us轉寄好友 隨機文章 : 派遣業吉宏公司 第一次正式勞資會議 儀式有了 希望內涵漸入佳境 美商萬寶華公司要加油了 台北市勞工局函釋派遣公司應召開勞資會議 佔領華爾街全球化 15日全球集合 http://www.hkreporter.com/talks/viewthread.phptid=1328296 高市勞工局針對端午中秋未給加班補休案開罰回文。而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已選舉完畢,近期將進行第一次會議。 相關文章 : 自由開講》我們惡搞蔣介石銅像的理由 陳澄波與蔣介石銅像 追思二二八事件68週年 高雄市 許立明副市長:落實轉型正義、珍惜自由人權 ugg PpMYX S7rS MajE aPure 考試必勝~Managing Housekeeping Operations, Third Edition 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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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新聞稿 「反肥貓 要加薪-日月光請設勞工董事」          記者會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時間:2015年4月27日上午10時 地點:高雄市議會第一會議室 主辦:蕭永達議員、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 學者:中山大學鄧學良教授、中山大學黃北豪教授(邀請中)、 工會: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副召集人高雄銀行企業工會陳瑞芳理事長、       副召集人台船工會黃日進理事長、副召集人高雄市職業總工會蔡連行理事長、       副召集人南亞關係企業工會劉健益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廖建中理事長       台灣航勤工會鄭盈昇理事長、台灣銀行工會陳錫川理事長、       盛餘鋼鐵工會蔡騰煌理事長、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分會柯震榮理事長、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台灣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工會等工會幹部      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表示:這是一個價值重估 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更證明分配正義不能依靠市場機制來解決。從非洲茉莉花革命、佔領華爾街運動、歐債風暴等1%與99%分配的鬥爭,到台灣2014九合一大選,國民黨大敗,問題就在分配。       台灣工會大聯盟指出: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所以,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   根據報載: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國營事業跟著公務員連動,若軍公教沒加薪,國營事業不會考慮加薪;至於經濟部轉投資事業,則視個別公司營運情況而定,尊重董事會決定。他指出,如中鋼自今年4月1日調薪2.7%,台船也自1月1日起調薪2%,台鹽今年3月1日調薪1.38至1.55%。勞動部部長陳雄文強調,在上市/櫃公司財報數據透明的情況下,有盈餘就要與勞工分享,建議適當增訂勞工參與機制,若無工會,也應加開勞資會議進行諮商。由此顯見,勞工董事在董事會設置之重要性。   台灣工會大聯盟副召集人陳瑞芳理事長(高雄銀行企業工會理事長陳瑞芳)分析:以日月光、台積電、中華電信三家上市公司為例:中華電信董事長持股比例幾近於無,反觀日月光公司董事長資產增加約為員工平均年薪的5,632.6倍;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合理分配重視員工生計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亦是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精神所在;又企業體將稅後盈餘提撥一定比例分發給員工,可形成勞資生命共同體、戮力於公司的永續經營。   大聯盟學術顧問新加坡管理大學教授康榮寶表示: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第二,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第三,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第四,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康榮寶教授進一步指出,食安、廢污水排放,通常在企業基層員工定存在於知微見著的實際體會中,若企業擁有勞工董事,且賦予勞工董事代表監督產品安全、廢污水非法排放之監督責任。基層員工在生產程序中就可有效掌握與監督。有鑑於此,行政機關與立法院應重新檢視證交法第十四條有關公司治理之規定,應增列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立勞工代表董事,讓勞工董事成為台灣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勞資安全與分享,並有效擺脫台灣低薪困境的最重要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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