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張 緒中 In 工會快訊 On 2016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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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違法延任自肥
濫權將許福利停權
公審潘進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2年度上字第270號判決弟5頁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於99年12月9日第6案延任自第5屆起施行之決議,不足修正施行前工會法第20條第1款、第21條但書規定工會章程修改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2/3以上同意(贊成65票,未達出席代表98人之2/3即65.3333),乃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
最高法院民事103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書第3頁:
「惟工會為法人,性質上屬社團法人,得依民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總會決議,前開99年12月9日自第5屆起適用延任之決議,固屬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
轉型正義—找回工會的野生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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