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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獨立總工會2018阿里山論壇— 『左轉 右轉 自轉–工會Imagine

By In 工會快訊 On 2018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2018阿里山論壇

『左轉 右轉 自轉–工會Imagine』         

主持人: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 張緒中

擬邀請與談人: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 陳柏謙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南亞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 劉健益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副理事長 陳瑞芳

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理事 長陳錫川

壹、論壇主題:

工會法自100年修正實施後,工會型態由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二分法,轉化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三足鼎立。原國營公股企業及民營廠場產業工會,更名為企業工會;以產業別成立之工會正名為產業工會;原職業工會增加許多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卻無法成立企業工會之勞工所組織之職業工會。

    台灣解嚴後,公民營工會無論自覺或經工運組織輔導,歷經3次政黨輪替,工會自主、工人自決,或組織階級政黨之發展,悠悠30年歲月,獨立工會有多少?擺脫國民黨控制的工會,真的獨立了嗎?還是成為另一個政黨的附隨組織?另一個工運組織禁臠?還是宛如沙灘上的腳印,潮水一來了無痕跡?

    有獨立思考的工人,才能建立獨立自決的工會。台灣受限以中小企業為主的黨國資本主義市場,工會組織不易,獨立運作更難。勞基法修惡鬥爭過程中,邱姓立委一句「勞團代表誰?」,不中聽!但卻不經意點出工會結構性的問題。

勞基法公投聯署案結果,證明獨立工會仍須努力。

貳、建議與談人報告內容:

  • 根據自身經驗,從制度結構(公營或民營)、工會資源(員工人數經費)。
  • 工會會務人員秘書長或總幹事是公司員工?還是外聘?外聘會務人員是否具有特定工運組織屬性(如勞陣、工委會、自主工聯、勞動黨、紅燈左轉、泛左聯盟)?政黨傾向是否明顯?對工會會務的影響(主導工會會務還是專業幕僚)?
  • 當下工會會務發展挑戰、機會、優勢、劣勢、建議。

 

 

叁、進行方式:

  • 主持人主題報告15-20分鐘(不能超時)
  • 與談人報告時間15-20分鐘(不能超時)
  • 與會人員針對報告主題提問時間(每位3-5分鐘)

 

 

肆、分組討論:議題

一、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組織發展定位,如何進一步拓展獨立工會發展。

二、2019年進入總統、立委選舉年,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可以做甚麼?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7年11月9日

發稿單位:民事廳

連 絡 人:廳長 李國增

連絡電話:(02)2361-8577#219編號:107-140

0953-361-461

論壇參考資料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制定條文及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條文新聞稿

壹、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該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專業的審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之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由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2人,共同進行調解。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及舉證之責任。

五、迅速的程序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以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本院將於勞動事件法通過後,積極辦理訂定相關子法及各項措施,期能使我國的勞動事件司法解決的機制,邁入新的里程。

 

立法院於同會期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或公告之修正條文,以提昇裁判品質,落實司法為民之目標,其重點如下:

一、有鑑於民事、行政及刑事訴訟程序皆區分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之情形,相較於獨任審判,合議審判因需要較多時間詳為評議及製作判決書,俾提昇裁判品質,爰將三種訴訟程序合議審判之宣示判決期限,從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延長為不得逾三星期,而獨任審判則仍維持原本不得逾二星期之宣示判決期限,且設有因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致難於法定期限內製作判決書及宣示判決之但書除外規定,以因應實務需要(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第23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條文參照)。

二、再者,民事或行政訴訟之判決應公告之,且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或裁定固應宣示之,惟若當事人已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即毋庸宣示,裁定則以公告代之;又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乃規定除法院公告處外,法院網站亦為公告方式之一(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第224條第2項、第235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第4項、第205條、第207條第1項修正條文參照)。

 

勞工任董事修法暫無共識 立院財委會擇期再審

作者 芋傳媒 發表時間 2018-11-08 16:30

 

部分立委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主張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至少設一席「員工董事」,金管會對此表示需作政策評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草案,暫無共識,決議擇期再審。

包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蔣乃辛,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劉建國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14 條之 7 條文草案版本,主張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促進勞資和諧,要求修法規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員工董事」,席次至少一席,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員工選舉產生。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勞工董事不是新議題,但是立法院相關修法提案「過去被放冷凍庫超過兩年」。從相關提案可以看出,修法主張獲有跨黨派的支持,可以透過勞工實際參與企業營運決策及透過勞工董事身分扮演監督制衡等功能。黃國昌說,「為了避免衝擊太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版本也授予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設置員工董事,席次至少一席。

列席法案審查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指出,要不要勞工董事,是可以討論的議題。只是這件事沒有作仔細的政策評估,一下子要修法,身為主管機關必須有所考慮。他說,「沒有預期到這法案會跑到金管會證券法令裡面來直接規範」。此事對資本市場的衝擊可想而知,不是金管會就可以納入的。必須進一步作政策評估。

 

對於黃國昌要求勞動部表明政策立場。代表勞動部列席法案審查的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指出,目前有38家國營事業有77位勞工董事,他們主要都是由工會推選,勞動部每年都有和這些勞工董事開會,作一些意見交換。勞工董事也曾表達,他們雖是官股推派,但擔任勞工董事職務確實也發揮一定功能,除了兼顧企業的發展,對於所有員工權益的保護與提案要求,他們也都有做到。

 

另外,針對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進一步詢問,勞動部是否支持修法明訂一定以上門檻的企業強制應有勞工董事。王厚偉答覆,希望能夠以鼓勵的方式,鼓勵企業在章程內訂定,當成企業責任的發揮,用這種方式達到員工權利的維護和意見的交流,「鼓勵的方式可能在這階段會比較好,鼓勵的方式是可行的。」

 

談及勞工董事,與會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提及,現行國營事業員工對勞工董事的表現滿不滿意,值得關注。因為勞工董事能否達到預期效果,這部分檢視也很重要。

 

經過討論,主持會議的財委會召委賴士葆說,這是很重要的事情,今天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他建議,此案留在財委會,擇期再審查,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內會再協商。對於賴士葆的建議與承諾會在這會期擇期再審,與會立委表示同意。

 

從企業申請IPO審查 談舉辦勞資會議

勞動部近期發布新聞稿,說明其除了長期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審初次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有無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相關情事外,將就審加強落實「企業是否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前述審中關於「是否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此一項目,先前作法為「由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明公司有無依法函報勞資會議代表名冊」為審判斷;然有鑒於上市(櫃)公司對於涉及勞工權益事項更應善盡依法辦理的企業社會責任,因此勞動部自民國(以下同)明(108)年1 月1 日開始,調整審作法為「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並取得勞動部所出具之收訖函後,方得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審」。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隨著近年勞動法令頻繁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要求事業單位實施相關制度須經勞資會議討論,且勞資會議為勞資協商重要機制,為督促企業落實勞資會議及強化遵法意識,爰經跨部會討論後調整審作法,並將分階段進行,以下簡要說明相關內容。

勞資會議重要性日益提高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進一步檢視勞基法規定,如雇主擬採用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或「女性夜間工作」等措施,均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如前所述,因勞資會議除協調及促進勞資關係外,亦為事業單位實施及調整內部制度時之重要運作單位,因此,勞動部近期亦積極輔導企業落實舉辦勞資會議,除前述要求將勞資會議紀錄列為企業上市(櫃)之審項目外,依勞動部近期解釋令見解,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許可前,亦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證明事業單位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地方政府檢視後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方得向勞動部申請第二類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更有甚者, 勞動部今(107) 年6 月29 日訂定之《108 年度勞動檢方針》,更明確將舉辦勞資會議列為監督檢重點。綜上所述,勞資會議之重要性,可謂顯而易見。

召開勞資會議之必要性、組成、舉辦及進行

如前所述,勞資會議相當重要。對於企業主而言,召開勞資會議的合規性考量,應是首要問題。首先,按照勞基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所有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均需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如有數個不同事業場所(如企業有數個工廠座落不同地區)且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其次, 勞資會議應由2 到15 位相同人數的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組成,例如5 位勞方代表及5 位資方代表組成,勞方代表視個別企業實際情況由工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勞工選舉產生;資方代表則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及勞工情形之人擔任。但需注意,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 人以上時,勞方或資方代表均不得少於5 人;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 人以下(含3 人),則勞雇雙方均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前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名單於15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再者,依法應定期至少每3 個月應舉辦1次勞資會議,即所謂定期性勞資會議;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性勞資會議。而勞資會議進行之議事範圍,可大致分為報告事項(如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事業業務計畫、勞工動態等)、討論事項(協調勞資關係、勞動條件調整、勞工福利籌劃等)及建議事項(如就工作規則建議、事業場所環境或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以供雇主參考決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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