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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馬英九總統–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By In 工會快訊, 工會發函, 新聞稿, 最新消息 On 2015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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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馬總統 英九

副本:台灣工會大聯盟會員、各友會、學術顧問:政治大學劉梅君教授 中山大學黃北豪教授、中山大學鄧學良教授 正修大學虞伯樂教授、政治大學江明修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樹德科技大學黃坤祥教授

訴求

陳請總統責成行政院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商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簽署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完成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資訊,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懇請總統展現執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重視,讓勞工是寶貝,勞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的口號,變成有溫度的制度。

壹、根據報載: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修法乙案,因資方跳腳,金管會以上市櫃公司反對,尚需研究為由延宕,導致立法院國民黨團以程序為由,「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可能無法順利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總統,展現追求分配正義,挺勞工誠意,將「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逕送院會二讀,本會期能夠排入院會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

貳、說明:

  1. 請問:有那一家公司發生經營不善,是員工造成的?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美國恩隆、世界通信等公司弊案,到2008年華爾街金融海嘯、2010年歐債風暴,皆因公司經營階層操作財務槓桿,詐騙股東,導致員工失業所致。事實證明,都是資方經營高層上下其手淘空公司。請問獨立董事、董、監事負什麼責任?
  2. 在2006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立法之前,2002年為什麼政府可以行政命令「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此設置勞工董事,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政府願不願意利用政策工具,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的制度,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
  3. 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也是最後一天會期,上午經黨政協商優先通過法案僅11案,而攸關國營事業勞工董事制度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並未排入優先法案。但在公營事業大聯盟陳情下,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最後在民進黨黨團幹部簽署支持,重新排入優先法案第16案(最後一案),並通過修法。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通過官股20%以上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決議。台灣兩次關鍵勞工董事制度的提案,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都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而最後簽署的都是執政的民進黨黨團。(如附件第1-6頁)
  4.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律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經不分黨派立委聯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付委,由財政委員會審查。而台聯黨團立院新連線黨團第一時間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如附件第7-9頁)。今日非常感謝國民黨立法委員主動召開記者會大力支持,更希望儘速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逕付二讀,讓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早日實現。從過去的立法經驗,國民黨黨團絕對可以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成為優先法案。這個象徵勞資平權、分配正義價值的法案,執政的國民黨黨團應當仁不讓。
  5. 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
  6. 勞工董事立法最後一哩路,它的意義不只是哪一席董事而已,更是展現台灣各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信仰,同時也關係台灣9百萬民間企業勞工,如何看待自己的未來。

 

陳情單位:台灣工會大連盟

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

聯絡電話:0937-678-228

聯絡電郵simon.heidi@msa.hinet.net

聯絡地址: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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